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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章程》
2018年04月23日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创建于1950年,时名为大连石油学校,是新中国第一所石油工业学校,1953年迁至抚顺办学,更名为抚顺石油学校,1958年扩建为抚顺石油学院,2000年由中国石化总公司划转为辽宁省人民政府管理,抚顺煤炭工业学校整体并入,2002年更名为辽宁石油化工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辽宁石油化工大学;英文名称为Liaoning Shihua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LSU

学校注册地址为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丹东路西段1号。学校网址是www.lnpu.edu.cn。学校根据需要,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设立或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校经国家批准,由辽宁省人民政府举办并管理,辽宁省人民政府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共建。

举办者依法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监督和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监督管理学校依法合理地使用教育经费、国有资产,任命校长和其他需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对学校不当行使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处罚等。

举办者依法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支持学校的改革与发展。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始终保持和发扬石油石化学科特色和用雷锋精神建校育人的育人特色,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

第七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以人为本、质量第一、强化特色、协调发展的办学理念,培养基础扎实、专业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第八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适当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其它类型教育。

学校的高等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政策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九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学位。

学校依据相关规定向为促进社会进步或为推动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向卓越的学者或者著名的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学位。

第十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举办者核定的办学规模和层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学校教学实际情况,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自主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监控分离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四)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实际情况,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

(五)按照国家和举办者的有关规定,自主与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与合作活动。

(六)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

(七)在国家和辽宁省有关规定的指导下,自主决定教职工的聘任、晋升和解聘。

(八)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和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占有和使用的资产。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和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保护学校的资产和经费不被侵占、挪用和流失。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依法接受举办者、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 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全体会议(简称党委全委会)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简称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党委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全委会和常委会依据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纪律检察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校长不能出席时,可由校长授权的其他校领导主持。

校长办公会议依据《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与决策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依其章程履行在教师职务评审、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中的工作职责。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委员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委员分为职务委员和选举委员。职务委员由相关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担任,依据其职务自然当选与更替,选举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遴选产生。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或由全体委员推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通过,报学校党委批准,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其职责,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或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对于不需要学术委员会做出决定的审议和咨询类事项,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征求委员意见。

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有关事项,设立教学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学院(部)设教授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教授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聘任,由相关校领导和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拟定学位授予标准、办法。

(二)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制定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

(四)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五)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六)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或组织。各专门委员会或组织根据学校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执行委员会,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履行职责。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照有关章程开展活动。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学院(部)的学生直接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委员会,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由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党的工作机构,确定其职责和干部配置。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办学和发展改革的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职能部门。在校领导分管下,职能部门履行其工作范围内的管理服务职责。其负责人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校长任命。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图书馆、档案馆、网络信息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为师生员工提供学术和信息等服务,后勤保障机构为师生员工提供后勤服务,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活动的开展。

第二十六条  学校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人不能很好履行职责或出现严重失误的,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学校依法依纪依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章  教学科研单位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

院(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

(二)设置内部教学、科研单位,制定内部工作规章制度

(三)根据学校规定,遴选和管理本单位各类人员

(四)考评本单位教职工的工作,负责各类人员的绩效收入分配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负责实施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研究拟订本单位人才培养计划

(七)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并就学生奖惩提出意见

(八)组织本单位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对外交流等活动

(九)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与权限。

第二十九条  每个院(部)设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1人,院长(部长)1人,副职若干。各院(部)设立教授委员会、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

第三十条  院(部)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负责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负责本单位的党建和思想工作,支持院长(部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院长(部长)是院(部)行政负责人,对院(部)的教学、科研及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并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院(部)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简称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参会人员包括院(部)党政正、副职领导,视会议内容可扩大至学院(部)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工会主席、团委书记等有关人员。联席会议可根据其内容由院长(部长)或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其中,涉及本单位教授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宜须按规定交由本单位教授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

第三十三条  院(部)教授委员会是院(部)最高学术机构。院(部)教授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或者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院(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下,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组成。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队伍结构;学校实行教职工定期考核、聘任和校外兼职报告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教职工实行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任职资格准入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技能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岗位聘任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辽宁省核定的编制数,结合学校实际,按照岗位要求,遵循公平竞聘、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聘用事业编制人员。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

第四十条  学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定期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解聘、职务变动、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学校重视师德建设,将师德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教师绩效评价、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任和评优奖励的首要标准,对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国际交流、管理服务等方面实绩优异的,学校予以奖励。

教职工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校责令其改正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考核不符合任职要求的,学校可变更其岗位、解除合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应承担责任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追究。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和爱护学生。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为教职工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建立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支持教职工进修与培训;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学校面向不担任副处级以上党政领导的教师设立学科特设岗位。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与辽宁省、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福利制度。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机构,依法受理教职工申诉,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生

第四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九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各种奖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术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建立帮困制度。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减免学费、助学金、助学贷款,鼓励和支持其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校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有关事宜,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学校保障和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及其他各种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六章  经费、财务与资产

第五十五条  学校以辽宁省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学校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各类奖助基金及其他办学经费,增加办学资源。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七条  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施开放办学战略,努力与境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开展多层次、宽领域的文化教育科技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国际国内优质教育资源,提升学校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水平。

第五十九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为石油石化等行业和辽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参与学校治理,对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的重要事项进行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主管部门代表、共建者代表、学校相关领导、学术委员会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企事业单位代表、校友、社会知名人士、校外著名专家等关心学校发展的各方面代表组成。

理事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辽宁省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会是对国内外捐资给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用于教育发展的资金进行管理的非营利性组织,属于非公募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

第六十二条  校友是指在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含抚顺煤炭工业学校)及其前身学习过的学生、培训过的学员和工作过的教职工、被学校聘为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中外各界人士。

第六十三条  学校设立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校友会。校友会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学校支持和指导校友成立具有院系、界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组织。

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学校关心校友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信息咨询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的发展情况,鼓励校友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八章  校训 校徽 校旗 校歌 校庆日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训是“问学穿石、修身诚化”。

第六十五条  学校徽志为圆形。标志将汉字“化”变化为展翅的飞鸟,同时也融合“辽宁石油化工大学”英文字母“LSU”的组合变形。“化”字体现石化大学特色。飞鸟,象征着拼搏进取、勇于创新的学校精神面貌。展现蓬勃发展、欣欣向荣的美好未来。“化”字也好似飞扬的飘带,寓意着团结协作、共同发展。标志中“1950”字样表明学校的建校时间,标志中有启功题写的校名及标准英文译文字体,中英文校名字体颜色为黑色。图案底色为紫色(C77 M100 Y25 K14)和白色。

第六十六条  学校徽章为启功题写校名的长方形证章,长5cm、宽1.3cm。教师为红底白字,本科生为白底红字,研究生为桔红(C0 M70 Y100 K0)底白字。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旗由启功题写的校名、标准英语译文及徽志组合而成。校旗旗面长宽比例为1.5:1;旗面底色为白色(C0 M0 Y0 K0),中文校名、标准英语译文及徽志颜色为紫色(C77 M100 Y25 K14)。

二级单位旗帜底色采用天蓝色(C100 M20 Y0 K0),寓意学校为各二级单位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左上部为学校徽志和启功题写的校名,中部为二级单位名称,采用方正大黑简体,字体颜色采用白色。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歌是《为祖国奉献燃烧的爱》,邬大为作词、铁源作曲。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是623日。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全委会审定,校长签发,报辽宁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一条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须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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