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训练中心各类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介绍信、协议书、合同书、意向书、证件、证书、学历证明、申请、报表及中心对外行文等用印。
第三条 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照章办事。凡是不符合本规定的,印章管理人员应坚持原则拒绝用印。
第二章 印章的种类
第四条 工程训练中心直属党支部公章
工程训练中心直属党支部公章名称为“中共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工程训练中心直属支部委员会”,用于以工程训练中心直属党支部名义上报、平送的文件、报表、布告、通告、公函、请柬、奖状、项目申报书、成果申报书、计划任务书、总结等。
第五条 工程训练中心公章
工程训练中心公章代表本部门的权力、凭信和职责。工程训练中心公章名称为“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工程训练中心”,用于以工程训练中心名义上报、平送的文件、报表、布告、通告、公函、聘书、请柬、奖状、合同、协议书、专利申请书、成果鉴定书、项目申报书、成果申报书、计划任务书、职称申报表、总结等。
第六条 工程训练中心领导名章
工程训练中心领导名章在一定范围具有规定的效力。主要用于计划、总结、报表、报告、财务报销、资格审查、评优推荐、人员评聘等。
第七条 工程训练中心工会公章
工程训练中心所属工会的公章,只能在一定范围内使用,超过范围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章 用印批准权限
第八条 使用“中共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工程训练中心直属支部委员会”和“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工程训练中心”印章必须根据用印件的内容由工程训练中心主管领导签字批准。
第九条 使用工程训练中心领导名章,须经本人或本人委托的工程训练中心领导审阅印件内容和签名批准,方可用章。
第十条 使用工程训练中心工会印章,须经工程训练中心主管领导批准。
第四章 用印规定
第十一条 中心级公章使用必须严格控制。
第十二条 各部门外出公务活动需由工程训练中心出具介绍信的,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校内介绍信需写明公务活动事由,印章管理人员严格审核后方可出具工程训练中心介绍信。
第十三条 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及空白奖状、证书上用章,因特殊情况需要的,须经主管领导同意。
第十四条 凡属于工程训练中心日常性工作的印件如报表、上报材料等,经主管领导核准后,方可用印。
第十五条 工程训练中心公章不具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事项的印件,需按学校用章规定并按程序到党政办办理。
第十六条 工作证、证书等证件加盖印章,须持工程训练中心加盖公章的用印单,经核对无误后,到校党政办办理。
第十七条 凡申请使用已报废并存档的旧印章,须由工程训练中心报请主管校领导同意后,与学校档案室接洽用章。
第十八条 上报行政业务统计报表,填报人核实签发,再由工程训练中心主管领导核准、签字后,方可用印。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鉴管理人员可拒绝用印。
(一)上报、下发的印件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
(二)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印件;
(三)未经工程训练中心主管领导审核、签发批准的印件;
(四)非工程训练中心教职员工或与工程训练中心工作、业务无关的印件。
第二十条 印章管理人员用章时,应当审阅、了解用印内容,同时还要检查留存材料是否齐全。用印后一般需要保存的材料有:
(一)一般信件要保留领导人签批的草稿。
(二)协议书、合同书应保留一份文本。
(三)各类证书要附有颁发文件领导人批准的书面材料、名册及证书的样本,并逐一核实。
(四)没有留存材料的,要详细记载用印情况。
第二十一条 每次用印都应进行登记,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文本、用印数量、批准人、用印日期、用印部门、用印人以及留存材料等项。
第五章 印章的安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印章指定专人保管,不得遗失。
第二十三条 印章管理人员须坚持原则,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严守秘密,严格履行印章使用程序,照章办事。
第二十四条 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名称要与印件落款一致;不漏盖、不多盖。
第六章 印章的刻制与注销
第二十五条 工程训练中心印章的刻制、注销均由学校办公室管理。各部门刻制公章,须凭工程训练中心刻制公章的申请到学校办公室办理刻制手续。工程训练中心各部门注销的印章均应及时交回校党政办办理注销手续,并将注销印章交学校档案室归档。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均应自觉遵守上级及学校有关印章管理规定,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利用其它渠道非法刻制部门印章。
第二十七条 印章管理人员未能按用印管理规定用印的,要予以批评教育,导致工程训练中心、学校损失和产生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予以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5年7月13日开始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属工程训练中心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