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管理
管理制度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8-11-09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对学生进行合理的能力结构培养的重要教学环节之一,与理论教学相辅相成,它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创新精神,使学生获得科学研究的初步训练。

第二条 实验课是学生重要的必修课程之一,不得免修,成绩不及格,必须重修。

第三条 各级领导要重视实验教学工作。有实验教学任务的学院()要有主管实验教学的副院()长,或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兼管。实验教学任务较重的实验中心(室)要成立实验教学领导小组,并在主管副院()长的领导下,对实验教学的改革、各个环节的质量标准及组织管理进行研究。

第四条 实验中心(室)应根据教学计划要求和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学时,开出基本教学实验。鼓励实验中心(室)增开选修实验项目。

第五条 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更新实验内容,增开设计性和综合性实验。基础课和覆盖面大的技术(专业)基础课实验(如物理、化学、电工电子、力学、机械基础、大学计算机基础等)须开出一定数量的设计性、综合性实验。其余含有实验的课程亦应深化实验教学改革,开出设计性、综合性实验。学校鼓励所有的实验室向学生开放。

第六条 为充分发挥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利用率,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各学院(部)实验中心(室)的管理体制应向中心型、综合型、基地型方向发展,要开展学院(部)间的联合。

第七条 独立性较强且学时较多的实验课可单独设课,每24学时计1学分,最小学分单位0.5学分。

第八条 实验项目名称应规范,同一内容的实验不能出现不同的实验项目名称。教学实验项目一般按2学时为最小单位。

第九条 接纳学生课外科技活动是实验中心(室)的一项基本任务,列入实验中心(室)评估内容。

第十条 加强实验设备、实验材料管理,按要求帐物一致。

第十一条 实验材料费由学校划拨到各学院(),由各学院()统筹使用。实验材料费要专款专用,不允许挪做它用,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学院()或实验中心(室)将减拨下一年的实验材料费。实验材料费有结余的实验中心(室),可以用在实验教学平台建设上。

第十二条 各实验中心(室)要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

第二章 实验教学计划及实施

第十三条 开实验要有教学计划,有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或教材)和实验课表,并做好实验情况记录备查。

第十四条 要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学时安排实验教学。每学期初各实验中心(室)要编写实验教学日历和实验课表,并至少在开课前一周将实验课表报至教务处备案,否则不计实验教学工作量。已排定的实验课表不得轻易变动。如有特殊情况需变动时,须填写《辽宁石油化工大学调(停)课审批表》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应按计划对学生开出,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减实验学时,应由开课单位提出申请,经学院(部)审查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实施。

第三章 实验考核

第十六条 在实验教学工作中,必须对学生进行严格考核,这是督促和帮助学生复习掌握过的知识和技能、评定实验成绩的需要,也是提高实验教学地位,确保实验教学质量的有利措施,对加强实验教学有积极作用。

第十七条 每次实验可根据预习情况、实际操作、动手能力、科学态度、实验结果、实验报告等方面综合评定成绩。

第十八条 实验教学指导教师应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评分标准与成绩评定标准,并在第一次实验课中向学生宣布。实验教学指导教师应适时向学生公布已评定阶段性及最终成绩,如学生对成绩提出质疑,由相关学院(部)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评判。

第四章 实验教学人员

第十九条 实验教学指导教师资格:具有丰富的实验教学经验、有较强的教学组织能力、有一定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的教师或专职实验技术人员。

第二十条 实验教学指导教师课前必须认真做好准备,检查仪器、设备、材料是否完备。要深刻理解实验目的、要求、原理、步骤、装置、注意事项及实验中的重点、难点、经常出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初次指导实验的指导教师必须试讲,经实验中心(室)主任认可后方可指导实验。每次实验前,实验教学指导教师应进行预做。

第二十一条 实验教学指导教师在实验前,要做好对学生的考勤记录,要检查学生预习情况。实验教学指导教师要扼要讲明与本次实验有关的理论知识、实验方法、操作技能,要注意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优良的学风。

第二十二条 实验进行中,实验教学指导教师应积极巡视,检查学生的操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但不能代替学生操作;对实验中发现的意外现象,不要急于肯定或否定,要引导学生仔细观察,认真分析,激发学生的兴趣,提高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学生实验的可靠性,实验教学指导教师要认真检查学生测得的实验数据,并签字备案;凡未按要求记录实验数据或有严重错误的,或抄袭、伪造数据的,不予通过,应重做。

第二十四条 实验结束后,实验教学指导教师必须要求学生整理仪器设备,搞好清洁卫生;同时要检查仪器、工具完好,如发现有缺损,实验教学指导教师要立即组织当事人调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部)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实验教学指导教师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和作业,做好实验成绩的考核和记载;对不合要求的报告,应退回重写或重做实验,对涂改原始实验数据、弄虚作假的一律按不及格处理;同时负责将部分学生的实验报告(不同层次中有代表性的),留存期3年左右,以用于实验教学工作的研究、分析和评价。

第二十六条 实验教学指导教师要认真研究实验教学方法,合理安排实验内容,注意培养学生综合、设计能力;要努力改进教学方法,及时更新陈旧落后的实验内容,使学生在有限的实验课时内获得较多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要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树立严谨的科学作风,模范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做好实验室各项工作。在每班(组)学生第一次做实验前,实验室管理人员要负责安全教育。

第二十八条 根据实验项目的要求,实验室管理人员在实验课前要做好实验准备工作,要投入设备维修工作,保证每组仪器设备完好待用,实验材料齐全;要深入了解每项实验中的难点、重点及配套仪器设备容易发生的故障等。

第二十九条 实验结束时,在实验教学指导教师对仪器、工具检查的基础上,实验室管理人员要做好验收、整理工作;要搞好清洁卫生,并负责门、窗、水、电、实验仪器设备、实验用材料等方面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十条 实验教学指导教师和实验室管理人员要为培养适应二十一世纪发展需要的人才,努力对实验仪器设备功能进行探索,并积极投入到实验教学改革中去。

第三十一条 实验教学指导教师和实验室管理人员应根据实验室的性质、实验内容和要求,在实验室内营造一种学术氛围,启发引导学生学习的兴趣和树立科学作风。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自拟实验、设计实验,实验教学指导教师要积极支持,同时又要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三十三条 各专业(系)、实验中心(室),要组织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开展实验教学法研究,研究实验教学的规律,努力加强现代化测试手段和使用信息技术进行实验分析等方面的训练。

第五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写好预习报告,经实验教学指导教师和实验室管理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验。

第三十五条 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实验,因故不能做实验者,经学生所在学院(部)主管领导批准后,向实验教学指导教师请假,所缺实验要在本课程考试前补齐,否则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试。

第三十六条 实验过程中,要听从实验教学指导教师和实验室管理人员的指导;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准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其它仪器设备。

第三十七条 实验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仔细观察实验现象,如实做好实验记录。实验数据必须经教师审查签字通过,实验失败或实验结果误差超限时,要重做实验。

第三十八条 实验中要注意人身安全,爱护实验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报告实验教学指导教师和实验室管理人员;如发现有损坏仪器设备或私拿公物者,当即予以追究;凡属违章操作或其它主观原因损坏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并照章赔偿。

第三十九条 实验时要节约水、电、气、药品、材料等;实验结束后,清理好仪器设备、工具和周围环境,并经实验教学指导教师检查、实验室管理人员验收后,离开实验室。

第四十条 应独立完成规定的实验内容,认真做好实验记录,要根据要求,独立、认真地写好实验报告,要求图表准确、清晰、字迹工整,原始资料齐全,数据处理准确,讨论和分析问题简明扼要,表达清楚,按实验教学指导教师规定的时间送交实验报告。

第六章 实验教学材料费

第四十一条 实验教学材料费是用于购置教学实验所需的材料、工具以及教学实验所需的外加工、测试、上机、化验等费用;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学校要不定期进行抽查,如发现问题,要做出相应处理。

第四十二条 依据各学院(部)实验教学任务量等需要,按校实验费标准,拨给各学院(部)包干使用。各学院(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可以按标准分配到各实验中心(室),也可以由学院(部)统一掌握。

第四十三条 实验费要科学合理使用、精打细算,各学院(部)对每项实验所消耗的材料要进行成本核算,要注意节约,严禁浪费,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七章 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维护、保养与维修。

第四十四条 仪器设备是完成实验教学工作的必备条件之一,其使用效果直接影响教学的质量。因此,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故障预防等技术管理工作,不断提高设备的完好率。

第四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由所属学院(部)实验中心(室)负全责,安排专人实行岗位责任制。要把仪器设备按不同技术要求、实验项目等分别落实到每个实验室管理人员身上,实行分别维护、保养和故障预防。实验室管理人员对各自管理的仪器设备要经常保养、定期效验、及时检修,提前预防故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的良性工作状态。各学院(部)要按每个实验室管理人员所维护、保养仪器设备的完好情况,预防设备故障的能力来评定技术水平的高低和工作态度,作为实验室管理人员管理工作量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六条 仪器设备要以平时保养、维护、预防为主,维修为辅;以自修为主,外修为辅。自行检修普通仪器设备须经实验中心(室)主任批准。对于重点设备的检修,须学院(部)主管领导同意,校主管部门批准,否则不得随意拆修。

第四十七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后,应上报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根据设备实际使用情况安排维修计划及经费指标。

第八章 实验教学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实验教学档案,加强档案管理。

第九章 其它

第四十九条 任何人不准私自接收外单位的实验、加工等任务;凡外单位的实验等任务,必须经校实验室主管部门批准,否则一切后果由直接责任者负责。

第五十条 实验教学工作量的计算按照学校相关教学工作量核定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于20183月修订,自修订之日起执行,各学院(部)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细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